1、《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0日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2、《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正式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可罚款不超过1000元,单位可罚款不超过3万元;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可罚款500到5000元;混装混运的,可罚款1万元到5万元。
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经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跨区域协作处理生活垃圾的,由三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区域环境补偿制度;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罚款50元到200元,单位可罚款5万元到50万元;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可罚款5000元到2万元。
4、《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收运合同应载明餐厨垃圾收运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单位罚款可达1000元到100万元,个人罚款可达100元到500元。
5、《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确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关注工业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产生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在市级层面建立了协调机制,并在淮海经济区建立协同治理的模式;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协议。
6、《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严格工业项目准入,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有毒有害废水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
7、《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7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要求完善“分级保护”制度。
8、《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审查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识和警示标志的,可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非法采挖河道砂石,利用涉河建设工程、城市河渠治理工程、清淤疏浚等活动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的,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